第一章:一般条款及定义

第(1)条:
第(1)条:
在适用本法规定时,除非文本内容另有需要, 以下单词和短语应具有本文中指定的各自含义:
A. 市议会:
该省的市议会。
B. 部长:
内政部长。
C. 主席:
议会主席。
D. 会员:
市议会成员
E. 秘书:
市议会秘书。
F. 条例:
本法的行政条例

第二章:安排市议会事务

第(7)条:
每个省均设有市议会,具体如下:
第一:马斯喀特市议会,总部设在马斯喀特。
第二:佐法尔省议会,总部设在塞拉莱维拉亚特。
第三:穆桑代姆省议会,总部设在海塞卜维拉亚特。
第四:布赖米省议会,总部设在布赖米维拉亚特。
第五:內地省议会,总部设在尼兹瓦维拉亚特。
第六:阿尔巴蒂纳北部省议会,总部设在苏哈尔维拉亚特。
第七:阿尔巴蒂纳南部省议会,总部设在鲁斯塔克维拉亚特。
第八:東南省议会,总部设在苏尔维拉亚特。
第九:東北省议会,总部位于伊布拉维拉亚特。
第十一:扎希拉省议会,总部位于伊卜里维拉亚特。
第十二:中部省议会,总部位于海马维拉亚特。

第三章:会员资格的终止和议会的解散

第(24)条:
非政府机构代表的会员可以向主席提交书面申请,要求免除其会员资格。该请求自提交之日起即被视为已接受,主席必须在议会第一次会议上将此情况通知议会,并通知部长。